哈尔滨轻工业学校学生成绩管理条例

哈尔滨轻工业学校学生成绩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学生成绩管理,使学生成绩管理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从而促进我校教学质量,结合我校教学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  学期结业课程成绩,采用全过程多元化考核方式,平时成绩占70%,期末终极考核成绩占30%。具体办法见“全过程多元化成绩考核办法”。 

2、结业成绩不合格者按挂科处理,参加毕业前的挂科补考考试。 

3、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按挂科处理,参加毕业前的挂科补考考试。 

4、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按挂科处理,考试作弊者同时给予纪律处分。 

5、 学生必须按时交作业,缺作业及实验报告不超过三分之一者,必须将作业补齐方可参加考试;缺作业超过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考试,补齐作业后参加补考。 

6、因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和因病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正常考试者,经本人申请,班主任同意,教务科批准,可缓考。 

7、凡旷考或考试违纪者,该课程成绩按“0”分登记。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申请,教务科批准,可参加毕业前统一组织的最后一次不及格课程补考。 

8、 学生在教学计划安排的课程全部结束后,不及格科目达到8科及以上,且经补考或毕业前的挂科考试合格的学生,缓发毕业证一年;若经过一次补考及一次毕业前的挂科考试仍有不及格科目的学生,需重修相应不合格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可领取毕业证,否则不颁发毕业证书。 

9、顶岗实习学生按要求认真填写顶岗实习考核评价单,顶岗实习成绩不合格者缓发一年毕业证,毕业一年后开据工作或实习合格证明后方可给予毕业。在校期间实习、实训成绩一次不合格者缓发毕业证半年,累计有两次不合格者,缓发毕业证一年,毕业一年后开据工作或实习合格证明后方可给予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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