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值班值宿工作,根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实行三级值班值宿制度,即由学校领导带班;学校设总值班,各楼舍和重点要害部位安排干部值班;各楼舍或场所和重点要害部位设门卫更夫负责守护。
第三条 节假日期间和夜间,负责带班的学校领导是学校安全工作的总负责人,领导全校各项安全防范工作,指挥各部位值班值宿人员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处理带班期间发生的各种安全问题。
第四条 学校总值班人员在带班领导的指挥下检查、指导各部位值班值宿和门卫更夫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第五条 带班人员岗位责任
(一)检查值班值宿人员上岗情况及交接班情况。
(二)带班人员在带班期间应保持通讯联系畅通,并随时准备到学校处理紧急事务。
(三)当值班或值宿人员无法处理有关事务,向带班人请示时,带班人应及时妥善处理;必要时须到学校处理。
(四)带班人因故无法带班时,应预先通知学校保卫科另行安排带班人员。
第六条 值班值宿人员岗位职责
(一)认真遵守《值班值宿人员八不准》规定,认真遵守市教育局、各级政府对我校关于值班值宿工作规定。
(二)按时交接班,如接班人员未按时到岗,交班人员须经保卫科同意方可离岗。
(三)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因漏岗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当日值班人负责。
(四)及时处理在岗期间发生的事务,遇有特殊情况要立即请示带班人。
(五)认真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巡查,发现可疑现象,或遇紧急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并上报带班人及保卫科。
(六)认真接听电话并做好记录,遇有上级交办的时限性事务时,应及时处理,不得延误。
(七)对门卫、更夫工作进行检查与指导,并组织辖区安全防范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隐患。代表学校负责处理值班值宿期间在学校发生紧急事务和突发性事件。重大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应立即报告保卫科及学校带班领导。协助学校总值班、保卫科和政府有关部门处理事故、案件。
(八)认真做好值班值宿记录,并由本人在记录本上签名备查。
(九)确实因故无法到岗时,应提前请假,由本部门负责调换人员,并报学校保卫科。
第七条 值班值宿时间
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寒暑假的白天及每天晚间分别设值班和值宿人员。白天值班时间为8:00—16:00,晚间值宿时间为当日16:00—次日早8:00.
第八条凡在值班值宿工作中,有以下行为者,扣除责任人当班补助
费和责任人当月奖金的50%,对屡教不改的不应给予通告批评。
(一)违反《值班值宿人员八不准》规定的;
(二)不认真履行值班值宿职责的;
(三)值班值宿期间容留他人住宿的;
(四)带班人员未履行带班职责的。
第九条凡在值班值宿工作中,有以下行为者,扣除责任人当班补助
费和责任人当月全部奖金并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值班值宿人员违反本规定,导致案件和事故发生的;
(二)因个人原因或因部门安排串班不到位而发生空岗的
(三)查岗时值班值宿人员脱岗的;
(四)带班人员出现下列问题的:
1、值班值宿人员遇到问题需要请示,而联系不上带班人员的;
2、值班值宿人员遇到重大问题或紧急情况请示带班人员,带班人员未给予解决或解决不及时的。
第十条 对于一年内值班值宿工作安排无差错,值班值宿人员无违反本规定行为的部门,学校应当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一条 对于忠于职守,有效地防止重大案件、事故发生的值班值宿人员,学校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科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学校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时,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九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