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上级部门的各项要求,夯实安全责任,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人,追究到位,严明纪律,使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学校的各类安全,为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建立严格的学校安全责任制度和严肃的安全事故追究制度。各班主任、各处室负责同志是安全教育管理和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或协助调查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学校若发生校舍安全事故,财产安全事故和师生伤害、伤亡事故,各负责人应科学果断地进行事故处理,并在第一时间向学校报告事故情况,还应及时、积极、全面、客观地进行安全事故原因、过程、结果的调查或协助调查,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或协助追究工作,不得隐瞒真相,弄虚作假,避重就轻,大事话小,影响安全事故的顺利处理,否则,学校将追究负责人和值班领导的责任,并按情节予以相应的处理。

三﹑校舍实行日查制度和分级管理制度,实行日查备案和负责人签字制度。对于日查过程中发现的校舍安全隐患,在详细登记的同时应急时提出处置意见,采取果断措施,切实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若校舍存在安全隐患,相关人员因麻痹大意,侥幸心理,安全意识淡漠,未及时向校领导汇报,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按情节予以相应的处理。

四﹑ 学校财物(教育教学设施及其它)丢失、被破坏或被盗,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将情况首先报告校领导,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要积极协助学校及相关部门进行有关调查或案件侦破工作,还要及时做好补救工作和类似的事故的防范工作,对隐瞒不报、缓报、漏报或有意模糊事实,影响事故的客观、公正处理的负责人,学校

将予 以相应的处理。

五﹑上述情行之外的其他各类不安全事故,将按学校领导处理决定执行。 

  哈尔滨轻工业学校

201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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