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委工作条例

一、团委工作职责

在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团委主要工作职责是:

1、负责全校团组织的日常工作。

2、注意学生思想动态,结合我校实际和学生特点,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

3、每学期制定团的工作计划,定期上好团课,积极慎重地做好新团员的培养和发展工作。

4、举办团员代表大会。协助党委开办青年业余党校,在高标准、严要求保证质量前提下继续做好推荐优秀团员学生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

5、加强团组织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团员的思想意识,使之成为学生的榜样。

6、组织、监督团支部开展生动活泼的组织生活。了解团支部工作情况及团员表现,并做好个别团员的思想工作。

7、负责做好团的对外联络、团的文件管理和团员档案管理工作。作好团费的收缴和团员证的注册工作等。

8、负责学校委托的或分工负责的工作。

9、负责学校升旗仪式的组织工作。

10、积极协助、配合其他部门和工会做好全校性重大活动的准备、组织工作。

11、负责领导、组织开展全校性团员学生活动。

12、完成学校和上级团组织安排的临时性工作。

13、指导好学生会工作。

二、团委组织机构:

团委设团委书记(教师)、团干事(教师)、学生书记(学生),宣传部部长(学生),组织部部长(学生)。

三、团委委员产生办法

每年三月末四月初团委改选,候选人由各团支部推荐或团员自荐相结合,经班主任同意,团委审批,方能确定为候选人。候选人在团代会竞选,经团代会代表投票民主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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