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实行中高职对接的中职阶段学生学籍管理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设专人管理,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均可招收初中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或同等学力人员)。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初(高)中毕业证(或同等学力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按学校有关要求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职业高中和成人中专学校实行注册入学。
普通中专学校新生入学采取两种形式:通过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录取手续后进行学籍注册的学生,毕业时发毕业证和就业报到证;未通过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录取手续直接注册入学的学生,毕业时只发毕业证不发就业报到证。
第五条 注册专业严格按照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执行。特殊情况,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增加专业或加注专业方向。
第六条 被录取的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未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的,学校不得代为其注册登记。
第七条 学校应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学生学籍登记表;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登记表;
7.党(团)员的相关材料;
8.顶岗实习的鉴定材料;
9.初中学籍登记表;
10.入学通知书、免试生报名登记表。
学生在校期间,学籍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安排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密封后与毕业证一同发给学生本人。
第八条 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注册学籍须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省属中等职业学校须经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由学校在“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系统”中注册。
省学籍管理部门每年分春、秋两季为新生办理注册手续。春季注册时间为:3月1日至4月15日(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秋季注册时间为:9月1日至11月15日。
对于中职学校违反国家和省招生规定招收的学生,省教育行政部门不予注册学籍。
第九条 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入学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条 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地区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经复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校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1.以虚假信息、冒名顶替等不正当手段注册学生学籍;
2.同一学生同一时间在不同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技工学校、普通高中等)重复注册学籍的。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须由学校组织健康检查,经体检合格者,方可注册取得学籍。患有传染性疾病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其他疾病,应去医院治疗,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经县(区)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参加下年级学习。
第十二条 国家减免学费范围以外的专业,学生应按有关规定分学年向学校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不缴纳学费者,学校可取消其学籍。
第三章 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三条 学生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1年为主。初中阶段在毕业学期分流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学生,未取得初中毕业证书前为中等职业学校预科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习年限从取得初中毕业证书后的下一个学期算起,取得初中毕业证后,再办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注册手续。
采取弹性学制的学生的修业年限,初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3至6年;高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1至3年。
第十四条 学校对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允许其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1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3年。
第四章 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十五条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采取弹性学制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转专业或休学。
第十六条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对跨省转学的学生,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所在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辖区范围内转学,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不含普通中专),报省教育厅备案。普通中专学校学生转学,报省教育厅审批备案。
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由转入中等职业学校负责办理备案审批和学籍注册手续。但在中等职业学校的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年半。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学需填写《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变动审批(备案)表》。
学生转学后,原学籍注销。由转入学校为其建立新的学籍并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
(二)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适宜在原专业学习,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三)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的。
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应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非卫生类专业不得转入卫生类专业。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当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因病必须休学,应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
学生休学期限、次数由学校规定。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的,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休(复)学需填写《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休(复)学申请表》。
学生休学期满,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复学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予复学,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复学后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在适当年级安排学习。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按旷课直至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按退学或自行退学处理:
(一)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的;
(二)超过本学校本专业的弹性学制年限,仍不能复学的;
(三)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四)擅自离校连续二周以上;
(五)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癔病、癫痫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六)自愿要求退学者,按本《细则》处理,不属于对学生处分。
按自动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应告知其监护人。
第二十条 学校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应给退学学生核发退学证明,学习满一学年并取得相应成绩的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应及时报学校行业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教育行政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已经注册的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基本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信息变更,应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修改后及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成绩考核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教学活动。采取弹性学制的学生公共基础课程教学应达到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专业技能课程教学应达到相应专业全日制的教学要求。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或行业有关标准和要求组织考试、考查。采取弹性学制的学生的专业能力评价可以视其工作经历、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折算相应学分或免于相关专业技能课程考试、考查。
第二十五条 学业成绩按教学计划规定考核一般采用百分制、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和学分制等记分评定方式;操行方面指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核评定,考核成绩采用四级分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学生学业考核成绩一般按学期记载。考核结果是确定学生科目重修的依据。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校学生成绩考核办法按教育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职业学校进行学分制试点工作的意见》(教职成[2001]3号)及省教育厅《关于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试行学分制的原则意见》(黑教职成[2001]245号)文件执行,学生按教学大纲规定学完某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后,即获得该课程学分。实行百分制的学校,以期末考核为主,并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可以参加高一年级的课程考核,合格者可以获得相应的成绩或学分。
第二十六条 凡取得学籍的学生均可申请选修第二专业课程或提前选修后续课程。由学校向省教育厅申报并注册,省教育厅印制、学校颁发第二专业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实行百分制的学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时,须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是否参加某一学科的考试,由本人决定,到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备案;但每学期修习课程的学分数不得低于该学期学分设置分数的60%。
第二十八条 学生所学课程考试、考查不合格,学校应提供补考机会,补考次数和时间由学校确定。学生缓考、留级由学校规定,学校应及时将留级学生情况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思想品德课和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合格者应重修或补考。对不同体质的学生应有不同的要求,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上体育课有困难者,经医生证明和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考试、考查和学生思想品德评价结果,学校应及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
第六章 工学交替与顶岗实习
第三十条 学校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实施工学交替的学校应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生顶岗实习和工学交替阶段结束后,应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学生实习鉴定。学校应将学生实习单位、岗位、鉴定结果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三十二条 采取弹性学制的学生有与所学专业相关工作经历的,学校可以视情况减少顶岗实习时间或免除顶岗实习。
第七章 纪律与考勤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等不良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适当处分。故意损坏公物等其他违纪行为,除给相应的纪律处分外,对造成集体或个人经济损失的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赔偿。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学生上课、自习、实验、社会实践、实习、设计、劳动和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等,均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超假者,均按旷课处理。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生奖励分为国家、省、市、县(区)、校等层次,奖项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具体办法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别制定。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予以公示。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学校做出开除学籍决定,应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应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期限为警告一个月、严重警告二个月、记过四个月。
第三十七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开除学籍。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予开除学籍处分:
1.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凡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公安部门处罚或行政拘留者;
5.违反校规校纪,情节严重者;
6.对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再次违反校规校纪者;
7.在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90学时,或在一学年累计旷课超过108学时者(1天按6学时计)。
第三十九条 凡考试舞弊(包括协同舞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由学校通知学生本人和监护人, 学生本人和监护人到学校办理退学手续;如监护人拒绝或未按时到学校,产生的后果由监护人和学生本人自行承担。
第四十一条 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监护人。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应依法建立学生申诉的程序与机构,受理并处理学生对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满意的,可以在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教育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答复。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有关资料应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
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三条 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
1.思想品德评价合格;
2.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
3.顶岗实习、工学交替或其它形式的毕业实习鉴定合格;
第四十四条 学生如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达到毕业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以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提前毕业。
第四十五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颁发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并监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采取弹性学制的学生毕业证书应注明学习形式和修业时间。
第四十六条 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习)仍有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思想品德评价不合格者,以及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毕业证书遗失可以由省教育厅委托的机构出具学历证明,补办学历证明所需证明材料由省教育厅规定。学历证明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运用“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填报、更新学生学籍信息。
第四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需要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教育厅《印发<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黑教职成〔2003〕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