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文明单位(标兵)测评体系(试行)

一、省级文明单位(标兵)是指,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两手抓,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突出,在社会上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单位。

二、根据创建文明单位工作实际,测评体系共设置16个测评项目,满分为105分,分布在学习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志愿服务活动、道德教育活动、学习型单位建设、文明有礼培育、勤俭节约活动、“我们的节日”活动、文明风尚传播、文化体育活动、参与帮扶共建、优质服务状况、优美环境建设、组织领导、科学管理、作风建设和业务发展以及特色指标之中。

三、数据采集主要使用实地考察、材料审核、问卷调查三种方法。

四、申报前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省级文明单位(标兵):

1、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纪和违法;

2、员工发生刑事案件;

3、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事故;

4、单位员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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